少数民族压迫和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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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2021年

少数民族压迫和派生诉讼


Q1。 我公司的董事在做决定时不考虑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能做什么?


回答:

少数股东(“投诉人 1”)可根据 2016 年公司法(“CA 2016”)第 346 条向法院申请救济。 要成功申请,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以下内容:-

a. 公司的事务或董事的权力的执行方式对他造成压迫或无视他作为股东的利益; 或者

b. 公司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某些行动或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作为股东的他。

至于什么构成“压迫”和“漠视利益”,法院在 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 v Ling Beng Sung [1978] 2 MLJ 227 一案中裁定,必须存在明显违反 公平交易是股东在发现压迫案件之前有权期望的公平交易。 同样,“无视”不仅仅是没有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意识到这种利益,并做出明显的决定来推翻它或将其搁置一旁,或者将适当的公司程序化为乌有。 法院还认为,“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拥有多数表决权,并依靠该权力做出申诉人不同意的政策或行政决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 足够的”。

是否存在“压迫”或“漠视”是一个事实问题,法院必须根据现有证据逐案审查。 因此,对于投诉人来说,重要的是要及时记录和汇编同期证据,这可能会加强他们的压迫或无视他们的利益的情况。


Q2。 如果董事以压迫性方式行使权力或无视股东利益,法院可能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回答:

法院可根据 CA 2016 第 346 条作出的救济是 2:-

a. 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

b. 规范公司未来事务的行为;

c. 规定公司其他成员或债券持有人或公司本身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债券;

d. 在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相应地减少公司资本; 或者

e. 规定公司清盘。


Q3. 公司董事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但董事会选择不对涉事董事采取法律行动。 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回答:

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公司犯了错,只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纠正错误或要求损害赔偿(“适当的原告规则”)3。 但是,2016 年 CA 第 347 条规定了适当原告规则的法定例外情况,允许股东在法院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此,投诉人可以代表公司对涉事董事提起派生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股东没有行使其个人权利,因此获得的任何救济都是针对公司的。

要获得许可,投诉人必须满足法院以下条件:-

a. 投诉人是善意行事。 为了满足这一点,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他/她真诚地相信存在良好的诉讼理由,并且公司有合理的成功前景。 此外,投诉人不得有任何附带目的或不可告人的动机寻求提起衍生诉讼4; 和

b. 从表面上看,批准休假申请似乎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在休假阶段,法院不会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 相反,法院将不得不权衡所有情况并决定是否应该提出索赔。 此阶段的一个相关考虑因素是公司是否会在金钱或金钱价值方面获得实质性收益,以及不想追究索赔是否有真正的商业考虑。


Q4. 展开派生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

根据 CA 2016 第 348 条,投诉人应向公司董事发出三十 (30) 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打算申请法院许可以启动衍生诉讼。 通知的目的是“让公司董事有机会考虑、回应和同意投诉人提出的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请求”。

如果公司未能在三十天通知期满后提起诉讼,则投诉人可根据 2016 年 CA 第 347 条和 348 条提交原诉传票,以获得法院许可提起衍生诉讼。

在法院准予许可后,投诉人便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拟提起的诉讼。


备注

[1] “投诉人”在 2016 年《公司法》第 345 条中有定义

[2] 《2016 年公司法》第 346(2) 节

[3] Foss v Harbottle (1843) 67 ER 189

[4] Celcom (Malaysia) Berhad v Mohd Shuaib Ishak [2010] 7 CLJ 808, COA

[5] Abdul Rahim bin Suleiman(作为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董事和少数股东并为了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和 Anor v Faridah bt Md Lazim & Ors [2016] 6 MLJ 44

[6] Independent Oil Tools Ltd v Dato’ Ramli bin Md Nor & Ors [2018] 5 CLJ 706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少数民族压迫和派生诉讼


Q1。 我公司的董事在做决定时不考虑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能做什么?


回答:

少数股东(“投诉人 1”)可根据 2016 年公司法(“CA 2016”)第 346 条向法院申请救济。 要成功申请,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以下内容:-

a. 公司的事务或董事的权力的执行方式对他造成压迫或无视他作为股东的利益; 或者

b. 公司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某些行动或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作为股东的他。

至于什么构成“压迫”和“漠视利益”,法院在 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 v Ling Beng Sung [1978] 2 MLJ 227 一案中裁定,必须存在明显违反 公平交易是股东在发现压迫案件之前有权期望的公平交易。 同样,“无视”不仅仅是没有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意识到这种利益,并做出明显的决定来推翻它或将其搁置一旁,或者将适当的公司程序化为乌有。 法院还认为,“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拥有多数表决权,并依靠该权力做出申诉人不同意的政策或行政决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 足够的”。

是否存在“压迫”或“漠视”是一个事实问题,法院必须根据现有证据逐案审查。 因此,对于投诉人来说,重要的是要及时记录和汇编同期证据,这可能会加强他们的压迫或无视他们的利益的情况。


Q2。 如果董事以压迫性方式行使权力或无视股东利益,法院可能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回答:

法院可根据 CA 2016 第 346 条作出的救济是 2:-

a. 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

b. 规范公司未来事务的行为;

c. 规定公司其他成员或债券持有人或公司本身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债券;

d. 在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相应地减少公司资本; 或者

e. 规定公司清盘。


Q3. 公司董事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但董事会选择不对涉事董事采取法律行动。 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回答:

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公司犯了错,只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纠正错误或要求损害赔偿(“适当的原告规则”)3。 但是,2016 年 CA 第 347 条规定了适当原告规则的法定例外情况,允许股东在法院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此,投诉人可以代表公司对涉事董事提起派生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股东没有行使其个人权利,因此获得的任何救济都是针对公司的。

要获得许可,投诉人必须满足法院以下条件:-

a. 投诉人是善意行事。 为了满足这一点,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他/她真诚地相信存在良好的诉讼理由,并且公司有合理的成功前景。 此外,投诉人不得有任何附带目的或不可告人的动机寻求提起衍生诉讼4; 和

b. 从表面上看,批准休假申请似乎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在休假阶段,法院不会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 相反,法院将不得不权衡所有情况并决定是否应该提出索赔。 此阶段的一个相关考虑因素是公司是否会在金钱或金钱价值方面获得实质性收益,以及不想追究索赔是否有真正的商业考虑。


Q4. 展开派生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

根据 CA 2016 第 348 条,投诉人应向公司董事发出三十 (30) 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打算申请法院许可以启动衍生诉讼。 通知的目的是“让公司董事有机会考虑、回应和同意投诉人提出的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请求”。

如果公司未能在三十天通知期满后提起诉讼,则投诉人可根据 2016 年 CA 第 347 条和 348 条提交原诉传票,以获得法院许可提起衍生诉讼。

在法院准予许可后,投诉人便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拟提起的诉讼。


备注

[1] “投诉人”在 2016 年《公司法》第 345 条中有定义

[2] 《2016 年公司法》第 346(2) 节

[3] Foss v Harbottle (1843) 67 ER 189

[4] Celcom (Malaysia) Berhad v Mohd Shuaib Ishak [2010] 7 CLJ 808, COA

[5] Abdul Rahim bin Suleiman(作为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董事和少数股东并为了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和 Anor v Faridah bt Md Lazim & Ors [2016] 6 MLJ 44

[6] Independent Oil Tools Ltd v Dato’ Ramli bin Md Nor & Ors [2018] 5 CLJ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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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压迫和派生诉讼


Q1。 我公司的董事在做决定时不考虑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能做什么?


回答:

少数股东(“投诉人 1”)可根据 2016 年公司法(“CA 2016”)第 346 条向法院申请救济。 要成功申请,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以下内容:-

a. 公司的事务或董事的权力的执行方式对他造成压迫或无视他作为股东的利益; 或者

b. 公司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某些行动或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损害作为股东的他。

至于什么构成“压迫”和“漠视利益”,法院在 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 v Ling Beng Sung [1978] 2 MLJ 227 一案中裁定,必须存在明显违反 公平交易是股东在发现压迫案件之前有权期望的公平交易。 同样,“无视”不仅仅是没有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意识到这种利益,并做出明显的决定来推翻它或将其搁置一旁,或者将适当的公司程序化为乌有。 法院还认为,“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拥有多数表决权,并依靠该权力做出申诉人不同意的政策或行政决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 足够的”。

是否存在“压迫”或“漠视”是一个事实问题,法院必须根据现有证据逐案审查。 因此,对于投诉人来说,重要的是要及时记录和汇编同期证据,这可能会加强他们的压迫或无视他们的利益的情况。


Q2。 如果董事以压迫性方式行使权力或无视股东利益,法院可能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回答:

法院可根据 CA 2016 第 346 条作出的救济是 2:-

a. 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

b. 规范公司未来事务的行为;

c. 规定公司其他成员或债券持有人或公司本身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债券;

d. 在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相应地减少公司资本; 或者

e. 规定公司清盘。


Q3. 公司董事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但董事会选择不对涉事董事采取法律行动。 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回答:

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公司犯了错,只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纠正错误或要求损害赔偿(“适当的原告规则”)3。 但是,2016 年 CA 第 347 条规定了适当原告规则的法定例外情况,允许股东在法院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此,投诉人可以代表公司对涉事董事提起派生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股东没有行使其个人权利,因此获得的任何救济都是针对公司的。

要获得许可,投诉人必须满足法院以下条件:-

a. 投诉人是善意行事。 为了满足这一点,投诉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他/她真诚地相信存在良好的诉讼理由,并且公司有合理的成功前景。 此外,投诉人不得有任何附带目的或不可告人的动机寻求提起衍生诉讼4; 和

b. 从表面上看,批准休假申请似乎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在休假阶段,法院不会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 相反,法院将不得不权衡所有情况并决定是否应该提出索赔。 此阶段的一个相关考虑因素是公司是否会在金钱或金钱价值方面获得实质性收益,以及不想追究索赔是否有真正的商业考虑。


Q4. 展开派生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

根据 CA 2016 第 348 条,投诉人应向公司董事发出三十 (30) 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打算申请法院许可以启动衍生诉讼。 通知的目的是“让公司董事有机会考虑、回应和同意投诉人提出的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请求”。

如果公司未能在三十天通知期满后提起诉讼,则投诉人可根据 2016 年 CA 第 347 条和 348 条提交原诉传票,以获得法院许可提起衍生诉讼。

在法院准予许可后,投诉人便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拟提起的诉讼。


备注

[1] “投诉人”在 2016 年《公司法》第 345 条中有定义

[2] 《2016 年公司法》第 346(2) 节

[3] Foss v Harbottle (1843) 67 ER 189

[4] Celcom (Malaysia) Berhad v Mohd Shuaib Ishak [2010] 7 CLJ 808, COA

[5] Abdul Rahim bin Suleiman(作为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董事和少数股东并为了 Semangat Motor Sdn Bhd 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和 Anor v Faridah bt Md Lazim & Ors [2016] 6 MLJ 44

[6] Independent Oil Tools Ltd v Dato’ Ramli bin Md Nor & Ors [2018] 5 CLJ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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