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把握? 那就不要分享! – 向公众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后果

NEWS & LEGAL UPDATES

1月4日 2021年

没有把握? 那就不要分享! – 向公众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后果


Q1。 什么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


回答:

a. 在信息可以方便快捷地传递给公众的科技世界中,越来越多的人不负责任地分享信息,不去核实真实情况,只为成为“第一人”知道信息;

b. 未经核实的新闻是指未经卫生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核实的新闻或信息,或未出现在任何官方门户网站或信誉良好的新闻门户网站上的新闻项目,或未经事实核查的信息。

c. 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也可能损害个人或机构的声誉。


Q2. 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结果是什么?


回答:

当您向广大公众的第三方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或事实时,您诽谤了作为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主题的人和/或一方。


Q3. 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回答:

a. 任何人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消息或事实都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b. 因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而受到诽谤的当事人/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Q4. 会有什么刑事后果?


回答:

a. 根据《刑法》第 499 条(第 574 号法案),1无论谁通过口头或意图阅读的文字或通过标志,或通过可见的表示,对任何人进行或发布任何意图伤害、或明知或有理由的指责 相信这样的诽谤会损害该人的名誉并应处以罚款,除下文除外的情况外,被称为诽谤该人。

b. 总之,如果一个人使用口头或书面文字制作或发布: –

i. 关于某人的任何索赔,意图损害其名誉或有理由相信此类索赔会损害名誉;

ii. 有责任诽谤那个人

c. 同时,根据《刑法》第 500 条2,诽谤他人的人将被处以长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d. 根据《刑法》第 500 条,如果有人因诽谤他人或机构或当局而向警方报案,他们将被检察官指控犯有诽谤罪,并接受全面审判以证明他们的清白。 否则,法院将根据严重程度以及对受害人和公共利益使用诽谤性言论的影响,判处他们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3

e. 传播假新闻的人也将触犯《通讯与多媒体法》第 233 条文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可处以 1000 令吉的罚款 4。


Q5. 民事后果是什么?


回答:

a. 如果一个人因发表不真实的事实而在公众面前损害了他的声誉而受到诽谤,可以对发表该言论的人提起诉讼。

b. 诉讼必须通过方式或令状和声明提出,并且可以在高等法院或下级法院审理,具体取决于所寻求的损害赔偿。

c. 原告人(被诽谤的人)必须在法庭上确立的要素是 5:-

i. 言论必须是诽谤性的,

ii. 陈述必须提及原告; 和

iii. 这些陈述必须由被告向第三方公布。


Q6. 如何才能将陈述视为提及原告?


回答:

a. 发表的声明必须是原告的直接或间接声明;

b. 为成功证明在出版物中间接提及原告,原告必须提供一份答复以使法庭信纳,即所使用的词语在当时情况下会合理地导致熟悉原告的人相信他就是所提及的人。 6


Q7. 什么可以被视为向第三方发布?


回答:

在法律上,要构成向第三方发布,诽谤内容必须向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发布。 换言之,诽谤内容是在写完之后,让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 7


Q8. 一个陈述怎么可能是诽谤性的?


回答:

a. 对于何种言论属于诽谤性质并无明确定义,但以下测试将有助于确定某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或其他8: –

i. 这种归咎是否会“降低原告在社会中思想正确的成员的评价中”?一般是吗?

ii. 这种指责是否会导致其他人回避或避开原告? 和

iii. 这些话是否会使原告遭受“仇恨、蔑视或嘲笑”?

b. 另一个测试是,以其自然和普通含义发表的文字是否将原告的任何不光彩或可耻的行为或动机归咎于他或他缺乏诚信? 如果是肯定的,则被投诉的言论是诽谤性的 9。


Q9. 如果诽谤得到证实,法院将如何评估有利于原告的损害赔偿?


回答:

a. 法院在评估原告人的损害赔偿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0:-

i. 指控的严重性。

ii.. 流通的规模和影响。

iii. 发布效果。

iv. 索赔人声誉的范围和性质。

v. 被告的行为。

vi. 索赔人的行为。


Q10。 如何避免分享未经证实的消息?


回答:

a. 在分享新闻之前,请确保您已经通过正确且可信的渠道进行了事实核查;

b. 如果您不确定从另一个人那里听到的消息,请不要在任何平台上分享。


备注

[1] 《刑法》第 499 条(1997 年修订)

[2] 《刑法》第 500 条(1997 年修订)

[3] PP V. Dato’ Seri Anwar Ibrahim (NO 3) [1999] 2 CLJ 215

[4]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5] Mohd Nasir bin Mustafa v Mohd Hanafiah bin Hanafi & Ors and another suit [2013] 9 MLJ 811

[6] 英国商业管理协会诉新海峡时报出版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1993] 1 MLJ 408

[7] Ayob Bin Saud 诉 TS Sambanthamurthi [1989] 1 MLJ 315

[8] Datuk Seri Anwar bin Ibrahim v Wan Muhammad Azri bin Wan Deris [2014] 9 MLJ 605

[9] Chok Foo Choo @ Chok Kee Lian V The China Press Bhd [1999] 1 MLJ 371

[10] Chin Choon @ Chin Tee Fut v Chua Jui Meng [2005] 3 MLJ 494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没有把握? 那就不要分享! – 向公众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后果


Q1。 什么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


回答:

a. 在信息可以方便快捷地传递给公众的科技世界中,越来越多的人不负责任地分享信息,不去核实真实情况,只为成为“第一人”知道信息;

b. 未经核实的新闻是指未经卫生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核实的新闻或信息,或未出现在任何官方门户网站或信誉良好的新闻门户网站上的新闻项目,或未经事实核查的信息。

c. 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也可能损害个人或机构的声誉。


Q2. 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结果是什么?


回答:

当您向广大公众的第三方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或事实时,您诽谤了作为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主题的人和/或一方。


Q3. 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回答:

a. 任何人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消息或事实都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b. 因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而受到诽谤的当事人/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Q4. 会有什么刑事后果?


回答:

a. 根据《刑法》第 499 条(第 574 号法案),1无论谁通过口头或意图阅读的文字或通过标志,或通过可见的表示,对任何人进行或发布任何意图伤害、或明知或有理由的指责 相信这样的诽谤会损害该人的名誉并应处以罚款,除下文除外的情况外,被称为诽谤该人。

b. 总之,如果一个人使用口头或书面文字制作或发布: –

i. 关于某人的任何索赔,意图损害其名誉或有理由相信此类索赔会损害名誉;

ii. 有责任诽谤那个人

c. 同时,根据《刑法》第 500 条2,诽谤他人的人将被处以长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d. 根据《刑法》第 500 条,如果有人因诽谤他人或机构或当局而向警方报案,他们将被检察官指控犯有诽谤罪,并接受全面审判以证明他们的清白。 否则,法院将根据严重程度以及对受害人和公共利益使用诽谤性言论的影响,判处他们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3

e. 传播假新闻的人也将触犯《通讯与多媒体法》第 233 条文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可处以 1000 令吉的罚款 4。


Q5. 民事后果是什么?


回答:

a. 如果一个人因发表不真实的事实而在公众面前损害了他的声誉而受到诽谤,可以对发表该言论的人提起诉讼。

b. 诉讼必须通过方式或令状和声明提出,并且可以在高等法院或下级法院审理,具体取决于所寻求的损害赔偿。

c. 原告人(被诽谤的人)必须在法庭上确立的要素是 5:-

i. 言论必须是诽谤性的,

ii. 陈述必须提及原告; 和

iii. 这些陈述必须由被告向第三方公布。


Q6. 如何才能将陈述视为提及原告?


回答:

a. 发表的声明必须是原告的直接或间接声明;

b. 为成功证明在出版物中间接提及原告,原告必须提供一份答复以使法庭信纳,即所使用的词语在当时情况下会合理地导致熟悉原告的人相信他就是所提及的人。 6


Q7. 什么可以被视为向第三方发布?


回答:

在法律上,要构成向第三方发布,诽谤内容必须向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发布。 换言之,诽谤内容是在写完之后,让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 7


Q8. 一个陈述怎么可能是诽谤性的?


回答:

a. 对于何种言论属于诽谤性质并无明确定义,但以下测试将有助于确定某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或其他8: –

i. 这种归咎是否会“降低原告在社会中思想正确的成员的评价中”?一般是吗?

ii. 这种指责是否会导致其他人回避或避开原告? 和

iii. 这些话是否会使原告遭受“仇恨、蔑视或嘲笑”?

b. 另一个测试是,以其自然和普通含义发表的文字是否将原告的任何不光彩或可耻的行为或动机归咎于他或他缺乏诚信? 如果是肯定的,则被投诉的言论是诽谤性的 9。


Q9. 如果诽谤得到证实,法院将如何评估有利于原告的损害赔偿?


回答:

a. 法院在评估原告人的损害赔偿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0:-

i. 指控的严重性。

ii.. 流通的规模和影响。

iii. 发布效果。

iv. 索赔人声誉的范围和性质。

v. 被告的行为。

vi. 索赔人的行为。


Q10。 如何避免分享未经证实的消息?


回答:

a. 在分享新闻之前,请确保您已经通过正确且可信的渠道进行了事实核查;

b. 如果您不确定从另一个人那里听到的消息,请不要在任何平台上分享。


备注

[1] 《刑法》第 499 条(1997 年修订)

[2] 《刑法》第 500 条(1997 年修订)

[3] PP V. Dato’ Seri Anwar Ibrahim (NO 3) [1999] 2 CLJ 215

[4]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5] Mohd Nasir bin Mustafa v Mohd Hanafiah bin Hanafi & Ors and another suit [2013] 9 MLJ 811

[6] 英国商业管理协会诉新海峡时报出版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1993] 1 MLJ 408

[7] Ayob Bin Saud 诉 TS Sambanthamurthi [1989] 1 MLJ 315

[8] Datuk Seri Anwar bin Ibrahim v Wan Muhammad Azri bin Wan Deris [2014] 9 MLJ 605

[9] Chok Foo Choo @ Chok Kee Lian V The China Press Bhd [1999] 1 MLJ 371

[10] Chin Choon @ Chin Tee Fut v Chua Jui Meng [2005] 3 MLJ 494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没有把握? 那就不要分享! – 向公众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后果


Q1。 什么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


回答:

a. 在信息可以方便快捷地传递给公众的科技世界中,越来越多的人不负责任地分享信息,不去核实真实情况,只为成为“第一人”知道信息;

b. 未经核实的新闻是指未经卫生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核实的新闻或信息,或未出现在任何官方门户网站或信誉良好的新闻门户网站上的新闻项目,或未经事实核查的信息。

c. 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也可能损害个人或机构的声誉。


Q2. 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的结果是什么?


回答:

当您向广大公众的第三方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或事实时,您诽谤了作为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主题的人和/或一方。


Q3. 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新闻/事实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回答:

a. 任何人分享未经证实或不真实的消息或事实都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b. 因分享未经证实的新闻/事实而受到诽谤的当事人/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Q4. 会有什么刑事后果?


回答:

a. 根据《刑法》第 499 条(第 574 号法案),1无论谁通过口头或意图阅读的文字或通过标志,或通过可见的表示,对任何人进行或发布任何意图伤害、或明知或有理由的指责 相信这样的诽谤会损害该人的名誉并应处以罚款,除下文除外的情况外,被称为诽谤该人。

b. 总之,如果一个人使用口头或书面文字制作或发布: –

i. 关于某人的任何索赔,意图损害其名誉或有理由相信此类索赔会损害名誉;

ii. 有责任诽谤那个人

c. 同时,根据《刑法》第 500 条2,诽谤他人的人将被处以长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d. 根据《刑法》第 500 条,如果有人因诽谤他人或机构或当局而向警方报案,他们将被检察官指控犯有诽谤罪,并接受全面审判以证明他们的清白。 否则,法院将根据严重程度以及对受害人和公共利益使用诽谤性言论的影响,判处他们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3

e. 传播假新闻的人也将触犯《通讯与多媒体法》第 233 条文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可处以 1000 令吉的罚款 4。


Q5. 民事后果是什么?


回答:

a. 如果一个人因发表不真实的事实而在公众面前损害了他的声誉而受到诽谤,可以对发表该言论的人提起诉讼。

b. 诉讼必须通过方式或令状和声明提出,并且可以在高等法院或下级法院审理,具体取决于所寻求的损害赔偿。

c. 原告人(被诽谤的人)必须在法庭上确立的要素是 5:-

i. 言论必须是诽谤性的,

ii. 陈述必须提及原告; 和

iii. 这些陈述必须由被告向第三方公布。


Q6. 如何才能将陈述视为提及原告?


回答:

a. 发表的声明必须是原告的直接或间接声明;

b. 为成功证明在出版物中间接提及原告,原告必须提供一份答复以使法庭信纳,即所使用的词语在当时情况下会合理地导致熟悉原告的人相信他就是所提及的人。 6


Q7. 什么可以被视为向第三方发布?


回答:

在法律上,要构成向第三方发布,诽谤内容必须向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发布。 换言之,诽谤内容是在写完之后,让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 7


Q8. 一个陈述怎么可能是诽谤性的?


回答:

a. 对于何种言论属于诽谤性质并无明确定义,但以下测试将有助于确定某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或其他8: –

i. 这种归咎是否会“降低原告在社会中思想正确的成员的评价中”?一般是吗?

ii. 这种指责是否会导致其他人回避或避开原告? 和

iii. 这些话是否会使原告遭受“仇恨、蔑视或嘲笑”?

b. 另一个测试是,以其自然和普通含义发表的文字是否将原告的任何不光彩或可耻的行为或动机归咎于他或他缺乏诚信? 如果是肯定的,则被投诉的言论是诽谤性的 9。


Q9. 如果诽谤得到证实,法院将如何评估有利于原告的损害赔偿?


回答:

a. 法院在评估原告人的损害赔偿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0:-

i. 指控的严重性。

ii.. 流通的规模和影响。

iii. 发布效果。

iv. 索赔人声誉的范围和性质。

v. 被告的行为。

vi. 索赔人的行为。


Q10。 如何避免分享未经证实的消息?


回答:

a. 在分享新闻之前,请确保您已经通过正确且可信的渠道进行了事实核查;

b. 如果您不确定从另一个人那里听到的消息,请不要在任何平台上分享。


备注

[1] 《刑法》第 499 条(1997 年修订)

[2] 《刑法》第 500 条(1997 年修订)

[3] PP V. Dato’ Seri Anwar Ibrahim (NO 3) [1999] 2 CLJ 215

[4]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5] Mohd Nasir bin Mustafa v Mohd Hanafiah bin Hanafi & Ors and another suit [2013] 9 MLJ 811

[6] 英国商业管理协会诉新海峡时报出版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1993] 1 MLJ 408

[7] Ayob Bin Saud 诉 TS Sambanthamurthi [1989] 1 MLJ 315

[8] Datuk Seri Anwar bin Ibrahim v Wan Muhammad Azri bin Wan Deris [2014] 9 MLJ 605

[9] Chok Foo Choo @ Chok Kee Lian V The China Press Bhd [1999] 1 MLJ 371

[10] Chin Choon @ Chin Tee Fut v Chua Jui Meng [2005] 3 MLJ 494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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