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是洗钱罪:它可能比您想象的更严重!

NEWS & LEGAL UPDATES / TAX EVASION

12月28日 2020年

逃税是洗钱罪:它可能比您想象的更严重!


Q1. 马来西亚税务局(“IRB”)是否有我的离岸金融账户的信息?


回答:

是的。 马来西亚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旨在减少全球逃税的自动信息交换系统(AEOI)的参与国。 在该系统下,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将自动从其他参与国接收有关纳税人的外国银行和保管账户的信息。 目前,该体系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瑞典、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中国)等100多个参与国。


Q2. 在 AEOI 系统下需要交换哪些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回答:

2016 年所得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和 2018 年纳闽商业活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对马来西亚金融机构(MYFI)实施了共同报告标准(CRS),以收集并向 IRB 财务报告 非居民的账户信息。 IRB 随后将与这些非居民的参与国交换此信息。 需要交换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帐号、截至相关日历年末的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资本收益(取决于账户类型)1。


Q3. 谁是 CRS 下的“账户持有人”?


回答:

账户持有人是指在维护账户的 MYFI 中被识别为账户持有人或所有者的人。 CRS 下的“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 根据 CRS,只有以下 5 类金融账户需要审查2: –

a. 存款账户;

b. 托管账户;

c.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d. 年金合同; 和

e. 投资实体的股权和债务权益。


Q4. 根据 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AMLATFPUA 2001”),逃税是否构成洗钱罪?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 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均构成洗钱罪。

2001 年 AMLATFPUA 附表二将 1967 年所得税法中的以下罪行指定为“严重罪行”,因此构成 2001 年 AMLATFPUA 第 4 节下的非法活动:-

a.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2 条:未能提供申报表或发出应税通知;

b.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3 条:不正确的申报; 和

c.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4 节:故意逃税。

因此,逃税者不仅触犯了 1967 年所得税法,而且触犯了 2001 年 AMLATFPUA 的洗钱罪。


Q5. 根据 AMLATFPUA 2001,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什么?


回答:

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不超过十五年的监禁和不低于犯罪时非法活动或犯罪工具的收益总额或价值五倍的罚款,或 五百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Q6. 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在涉嫌偷税漏税调查期间冻结或扣押我的财产?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4 节授权执法机构冻结某人的财产,前提是针对该人的非法活动已经开始调查,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财产是非法活动的收益或 犯罪的工具。 如果此人未被指控犯有 2001 年 AMLATFPUA 的罪行,则根据第 44 条作出的冻结令将在命令发出之日起 90 天后失效。

此外,AMLATFPUA 2001 授予调查官或检察官广泛的权力,可以扣押他有合理理由怀疑是此类犯罪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分子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财产、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45、51 条)。 该权力延伸至金融机构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动产(第 50 节 AMLATFPUA 2001)。

扣押令自扣押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或者如果有先前的冻结令,则扣押令自冻结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如果命令所针对的人没有被 根据 AMLATFPUA 2001 被指控犯有罪行。


Q7. 根据 AMLATFPUA 2001 没收的财产会怎样?


回答:

这取决于什么根据 AMLATFPUA 2001 的规定,如果没有起诉,检察官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到期之前,或者如果有冻结令,则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冻结令,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财产的命令(2001 年 AMLATFPUA 第 56 条)。

检察官必须根据可能性的权衡向法院证明该财产是第 4(1) 条规定的犯罪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 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手段(第 56 节 AMLATFPUA 2001)。

如果根据 AMLATFPUA 2001 提起诉讼,并且证明被告犯有罪行,如果法院根据概率权衡认为该财产是第 4 节所指罪行的标的物,则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1) 或资助恐怖主义,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55 条)。

在控方未能证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确信被告人不是财产的真实合法所有人,并且没有其他人有权获得财产,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作为有价对价的善意购买者的财产。


备注

[1] 税务事项中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检索自 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9789264216525-en.pdf?expires=1609055453&id=id&accname=guest&checksum=3538B6601C68BDC2F70EFEE9F359A553

[2] 通用报告标准 (CRS) 指导说明,检索自 http://phl.hasil.gov.my/pdf/pdfam/Malaysia_CRS_Guidance_Notes_Revised_05062018.pdf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逃税是洗钱罪:它可能比您想象的更严重!


Q1. 马来西亚税务局(“IRB”)是否有我的离岸金融账户的信息?


回答:

是的。 马来西亚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旨在减少全球逃税的自动信息交换系统(AEOI)的参与国。 在该系统下,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将自动从其他参与国接收有关纳税人的外国银行和保管账户的信息。 目前,该体系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瑞典、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中国)等100多个参与国。


Q2. 在 AEOI 系统下需要交换哪些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回答:

2016 年所得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和 2018 年纳闽商业活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对马来西亚金融机构(MYFI)实施了共同报告标准(CRS),以收集并向 IRB 财务报告 非居民的账户信息。 IRB 随后将与这些非居民的参与国交换此信息。 需要交换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帐号、截至相关日历年末的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资本收益(取决于账户类型)1。


Q3. 谁是 CRS 下的“账户持有人”?


回答:

账户持有人是指在维护账户的 MYFI 中被识别为账户持有人或所有者的人。 CRS 下的“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 根据 CRS,只有以下 5 类金融账户需要审查2: –

a. 存款账户;

b. 托管账户;

c.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d. 年金合同; 和

e. 投资实体的股权和债务权益。


Q4. 根据 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AMLATFPUA 2001”),逃税是否构成洗钱罪?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 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均构成洗钱罪。

2001 年 AMLATFPUA 附表二将 1967 年所得税法中的以下罪行指定为“严重罪行”,因此构成 2001 年 AMLATFPUA 第 4 节下的非法活动:-

a.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2 条:未能提供申报表或发出应税通知;

b.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3 条:不正确的申报; 和

c.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4 节:故意逃税。

因此,逃税者不仅触犯了 1967 年所得税法,而且触犯了 2001 年 AMLATFPUA 的洗钱罪。


Q5. 根据 AMLATFPUA 2001,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什么?


回答:

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不超过十五年的监禁和不低于犯罪时非法活动或犯罪工具的收益总额或价值五倍的罚款,或 五百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Q6. 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在涉嫌偷税漏税调查期间冻结或扣押我的财产?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4 节授权执法机构冻结某人的财产,前提是针对该人的非法活动已经开始调查,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财产是非法活动的收益或 犯罪的工具。 如果此人未被指控犯有 2001 年 AMLATFPUA 的罪行,则根据第 44 条作出的冻结令将在命令发出之日起 90 天后失效。

此外,AMLATFPUA 2001 授予调查官或检察官广泛的权力,可以扣押他有合理理由怀疑是此类犯罪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分子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财产、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45、51 条)。 该权力延伸至金融机构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动产(第 50 节 AMLATFPUA 2001)。

扣押令自扣押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或者如果有先前的冻结令,则扣押令自冻结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如果命令所针对的人没有被 根据 AMLATFPUA 2001 被指控犯有罪行。


Q7. 根据 AMLATFPUA 2001 没收的财产会怎样?


回答:

这取决于什么根据 AMLATFPUA 2001 的规定,如果没有起诉,检察官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到期之前,或者如果有冻结令,则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冻结令,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财产的命令(2001 年 AMLATFPUA 第 56 条)。

检察官必须根据可能性的权衡向法院证明该财产是第 4(1) 条规定的犯罪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 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手段(第 56 节 AMLATFPUA 2001)。

如果根据 AMLATFPUA 2001 提起诉讼,并且证明被告犯有罪行,如果法院根据概率权衡认为该财产是第 4 节所指罪行的标的物,则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1) 或资助恐怖主义,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55 条)。

在控方未能证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确信被告人不是财产的真实合法所有人,并且没有其他人有权获得财产,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作为有价对价的善意购买者的财产。


备注

[1] 税务事项中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检索自 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9789264216525-en.pdf?expires=1609055453&id=id&accname=guest&checksum=3538B6601C68BDC2F70EFEE9F359A553

[2] 通用报告标准 (CRS) 指导说明,检索自 http://phl.hasil.gov.my/pdf/pdfam/Malaysia_CRS_Guidance_Notes_Revised_05062018.pdf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逃税是洗钱罪:它可能比您想象的更严重!


Q1. 马来西亚税务局(“IRB”)是否有我的离岸金融账户的信息?


回答:

是的。 马来西亚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旨在减少全球逃税的自动信息交换系统(AEOI)的参与国。 在该系统下,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将自动从其他参与国接收有关纳税人的外国银行和保管账户的信息。 目前,该体系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瑞典、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中国)等100多个参与国。


Q2. 在 AEOI 系统下需要交换哪些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回答:

2016 年所得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和 2018 年纳闽商业活动(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条例对马来西亚金融机构(MYFI)实施了共同报告标准(CRS),以收集并向 IRB 财务报告 非居民的账户信息。 IRB 随后将与这些非居民的参与国交换此信息。 需要交换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帐号、截至相关日历年末的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资本收益(取决于账户类型)1。


Q3. 谁是 CRS 下的“账户持有人”?


回答:

账户持有人是指在维护账户的 MYFI 中被识别为账户持有人或所有者的人。 CRS 下的“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 根据 CRS,只有以下 5 类金融账户需要审查2: –

a. 存款账户;

b. 托管账户;

c.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d. 年金合同; 和

e. 投资实体的股权和债务权益。


Q4. 根据 2001 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AMLATFPUA 2001”),逃税是否构成洗钱罪?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 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均构成洗钱罪。

2001 年 AMLATFPUA 附表二将 1967 年所得税法中的以下罪行指定为“严重罪行”,因此构成 2001 年 AMLATFPUA 第 4 节下的非法活动:-

a.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2 条:未能提供申报表或发出应税通知;

b.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3 条:不正确的申报; 和

c.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14 节:故意逃税。

因此,逃税者不仅触犯了 1967 年所得税法,而且触犯了 2001 年 AMLATFPUA 的洗钱罪。


Q5. 根据 AMLATFPUA 2001,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什么?


回答:

对洗钱罪的处罚是不超过十五年的监禁和不低于犯罪时非法活动或犯罪工具的收益总额或价值五倍的罚款,或 五百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Q6. 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在涉嫌偷税漏税调查期间冻结或扣押我的财产?


回答:

是的。 AMLATFPUA 2001 第 44 节授权执法机构冻结某人的财产,前提是针对该人的非法活动已经开始调查,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财产是非法活动的收益或 犯罪的工具。 如果此人未被指控犯有 2001 年 AMLATFPUA 的罪行,则根据第 44 条作出的冻结令将在命令发出之日起 90 天后失效。

此外,AMLATFPUA 2001 授予调查官或检察官广泛的权力,可以扣押他有合理理由怀疑是此类犯罪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分子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财产、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45、51 条)。 该权力延伸至金融机构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动产(第 50 节 AMLATFPUA 2001)。

扣押令自扣押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或者如果有先前的冻结令,则扣押令自冻结令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如果命令所针对的人没有被 根据 AMLATFPUA 2001 被指控犯有罪行。


Q7. 根据 AMLATFPUA 2001 没收的财产会怎样?


回答:

这取决于什么根据 AMLATFPUA 2001 的规定,如果没有起诉,检察官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到期之前,或者如果有冻结令,则可以在扣押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冻结令,向高等法院申请没收财产的命令(2001 年 AMLATFPUA 第 56 条)。

检察官必须根据可能性的权衡向法院证明该财产是第 4(1) 条规定的犯罪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标的物,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 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手段(第 56 节 AMLATFPUA 2001)。

如果根据 AMLATFPUA 2001 提起诉讼,并且证明被告犯有罪行,如果法院根据概率权衡认为该财产是第 4 节所指罪行的标的物,则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1) 或资助恐怖主义,或与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证据,或恐怖主义财产,或非法活动的收益,或犯罪工具(2001 年 AMLATFPUA 第 55 条)。

在控方未能证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确信被告人不是财产的真实合法所有人,并且没有其他人有权获得财产,法院应下令没收财产 作为有价对价的善意购买者的财产。


备注

[1] 税务事项中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检索自 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9789264216525-en.pdf?expires=1609055453&id=id&accname=guest&checksum=3538B6601C68BDC2F70EFEE9F359A553

[2] 通用报告标准 (CRS) 指导说明,检索自 http://phl.hasil.gov.my/pdf/pdfam/Malaysia_CRS_Guidance_Notes_Revised_050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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