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决定哪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

CHILD CUSTODY / NEWS & LEGAL UPDATES

12月7日 2020年

离婚后,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决定哪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


Q1. 谁可以申请孩子的监护权?


回答:

孩子的父母将是唯一有权申请孩子监护权的一方。 1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临时监护权授予儿童的任何其他亲属、任何协会或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合适的人。


Q2. 什么是婚生子?


回答:

婚姻子女包括一方的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领养子女,被婚姻另一方接纳为家庭成员。 2


Q3.我可否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子女抚养权?


回答:

是的,您可以随时申请子女监护权。 与赡养费索赔不同,您无需等待离婚程序开始。


Q4. 法院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回答:

有助于法院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因素有:

a) 最重要的是孩子的福利; b) 孩子父母的意愿; 和 c) 孩子的意愿,如果能够独立发表意见 3。


Q5. 孩子的最大利益或福利是什么?


回答:

儿童福利问题是“首要考虑因素”,这意味着人们应将其视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4儿童的福利不能仅通过金钱或身体舒适来衡量。

在特定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性别、身心健康;

父母的身心健康;

父母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社会因素,包括孩子是否接触过二手烟,以及是否有虐待儿童的历史;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和情感纽带,以及父母指导孩子的能力;

父母为孩子提供食物、住所、衣服和医疗的能力;

孩子既定的生活方式(学校、家庭、社区、宗教机构);

学校的质量,当其中一位家长希望搬家时尤为重要; 和

父母促进孩子与另一方父母之间健康沟通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6。


Q6. 母亲在离婚期间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监护权吗?


回答:

根据 1976 年 LRA 第 88(3) 条,有一个可推翻的推定,即 7 岁以下儿童与他或她的母亲在一起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婴儿天生在身体上更依赖母亲。

但在决定该推定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通过改变监护权来扰乱儿童生活的不可取性。

如果父亲想要获得七岁以下孩子的监护权,父亲需要证明他的配偶是不称职的母亲。


Q7. 通奸可以成为剥夺父母监护孩子资格的理由吗?


回答:

不。法庭只关心孩子们究竟接触到了什么,以及这是否违背了他们的福利。 通奸,尽管我们的社会不赞成,但其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剥夺母亲监护子女的资格。7 母亲作为丈夫的妻子可能失败了,但这里的问题仍然是她是否失败了 一个母亲对她的孩子。 仅仅是另一个人出现在她的生活中,这本身并不一定对孩子不利。


Q8. 如果我搬出家并将年幼的孩子留在他/她的父亲身边,这是否会影响我获得年幼孩子监护权的机会?


回答:

是的。 尽管存在有利于母亲的推定,考虑到监护权的变更不会打扰孩子的生活,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将监护权授予目前居住在家中的父母。 8基本原则是 应该有提供稳定性的连续性护理。


Q9. 未婚父母是否享有与已婚父母相同的抚养权?


回答:

如果这对夫妇未婚,私生子的母亲表面上将拥有监护权,当出现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将考虑母亲的意愿,但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因素 .9


Q10。 在授予抚养令时,法院会把孩子分开吗?


回答:

是的,如果婚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法院不必将两个或全部交给同一个人监护,而是应独立考虑每个孩子的福利。


Q11. 监护权总是只授予一位父母吗?


回答:

不会。法院判给共同监护权是很常见的。 共同监护权是在哪里,尽管父母一方可能拥有完整的身体条件尽管如此,父母双方必须就任何影响孩子的决定达成一致,例如他们的教育、医疗和精神问题。

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1 外,法院更愿意授予共同监护权:-

i. 父母一方非常不适合养育子女,以至于他或她参与孩子生活的好处远远超过他或她的参与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ii.父母关系为调解及商量尽也不能合作,不合作对子女有害者。


备注

[1] 根据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LRA 1976”)第 88(1) 条,

[2] LRA 1976 第 2 节

[3] LRA 1976 第 88(2) 节

[4] Mahabir Prasad 诉 Mahabir Prasad [1981] CLJ Rep 65

[5] Sean O’ Casey Patterson 诉 Chan Hoong Poh 和 Ors [2011] 3 CLJ 722

[6] Khoo Cheng Nee 诉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

[7] 同上。

[8] RE T(未成年人)[1993] 2 CLJ 652

[9] T v O [1993] 1 MLJ 168

[10] LRA 1976 第 88(4) 节

[11] Tan Sherry v Soo Sheng Fatt [2016] 1 LNS 1586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离婚后,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决定哪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


Q1. 谁可以申请孩子的监护权?


回答:

孩子的父母将是唯一有权申请孩子监护权的一方。 1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临时监护权授予儿童的任何其他亲属、任何协会或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合适的人。


Q2. 什么是婚生子?


回答:

婚姻子女包括一方的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领养子女,被婚姻另一方接纳为家庭成员。 2


Q3.我可否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子女抚养权?


回答:

是的,您可以随时申请子女监护权。 与赡养费索赔不同,您无需等待离婚程序开始。


Q4. 法院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回答:

有助于法院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因素有:

a) 最重要的是孩子的福利; b) 孩子父母的意愿; 和 c) 孩子的意愿,如果能够独立发表意见 3。


Q5. 孩子的最大利益或福利是什么?


回答:

儿童福利问题是“首要考虑因素”,这意味着人们应将其视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4儿童的福利不能仅通过金钱或身体舒适来衡量。

在特定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性别、身心健康;

父母的身心健康;

父母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社会因素,包括孩子是否接触过二手烟,以及是否有虐待儿童的历史;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和情感纽带,以及父母指导孩子的能力;

父母为孩子提供食物、住所、衣服和医疗的能力;

孩子既定的生活方式(学校、家庭、社区、宗教机构);

学校的质量,当其中一位家长希望搬家时尤为重要; 和

父母促进孩子与另一方父母之间健康沟通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6。


Q6. 母亲在离婚期间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监护权吗?


回答:

根据 1976 年 LRA 第 88(3) 条,有一个可推翻的推定,即 7 岁以下儿童与他或她的母亲在一起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婴儿天生在身体上更依赖母亲。

但在决定该推定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通过改变监护权来扰乱儿童生活的不可取性。

如果父亲想要获得七岁以下孩子的监护权,父亲需要证明他的配偶是不称职的母亲。


Q7. 通奸可以成为剥夺父母监护孩子资格的理由吗?


回答:

不。法庭只关心孩子们究竟接触到了什么,以及这是否违背了他们的福利。 通奸,尽管我们的社会不赞成,但其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剥夺母亲监护子女的资格。7 母亲作为丈夫的妻子可能失败了,但这里的问题仍然是她是否失败了 一个母亲对她的孩子。 仅仅是另一个人出现在她的生活中,这本身并不一定对孩子不利。


Q8. 如果我搬出家并将年幼的孩子留在他/她的父亲身边,这是否会影响我获得年幼孩子监护权的机会?


回答:

是的。 尽管存在有利于母亲的推定,考虑到监护权的变更不会打扰孩子的生活,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将监护权授予目前居住在家中的父母。 8基本原则是 应该有提供稳定性的连续性护理。


Q9. 未婚父母是否享有与已婚父母相同的抚养权?


回答:

如果这对夫妇未婚,私生子的母亲表面上将拥有监护权,当出现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将考虑母亲的意愿,但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因素 .9


Q10。 在授予抚养令时,法院会把孩子分开吗?


回答:

是的,如果婚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法院不必将两个或全部交给同一个人监护,而是应独立考虑每个孩子的福利。


Q11. 监护权总是只授予一位父母吗?


回答:

不会。法院判给共同监护权是很常见的。 共同监护权是在哪里,尽管父母一方可能拥有完整的身体条件尽管如此,父母双方必须就任何影响孩子的决定达成一致,例如他们的教育、医疗和精神问题。

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1 外,法院更愿意授予共同监护权:-

i. 父母一方非常不适合养育子女,以至于他或她参与孩子生活的好处远远超过他或她的参与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ii.父母关系为调解及商量尽也不能合作,不合作对子女有害者。


备注

[1] 根据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LRA 1976”)第 88(1) 条,

[2] LRA 1976 第 2 节

[3] LRA 1976 第 88(2) 节

[4] Mahabir Prasad 诉 Mahabir Prasad [1981] CLJ Rep 65

[5] Sean O’ Casey Patterson 诉 Chan Hoong Poh 和 Ors [2011] 3 CLJ 722

[6] Khoo Cheng Nee 诉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

[7] 同上。

[8] RE T(未成年人)[1993] 2 CLJ 652

[9] T v O [1993] 1 MLJ 168

[10] LRA 1976 第 88(4) 节

[11] Tan Sherry v Soo Sheng Fatt [2016] 1 LNS 1586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ADVOCATES & SOLICITORS 的一般诉讼、公司破产和纠纷解决上诉部门准备和发布。

离婚后,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决定哪一方获得子女监护权?


Q1. 谁可以申请孩子的监护权?


回答:

孩子的父母将是唯一有权申请孩子监护权的一方。 1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临时监护权授予儿童的任何其他亲属、任何协会或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合适的人。


Q2. 什么是婚生子?


回答:

婚姻子女包括一方的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领养子女,被婚姻另一方接纳为家庭成员。 2


Q3.我可否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子女抚养权?


回答:

是的,您可以随时申请子女监护权。 与赡养费索赔不同,您无需等待离婚程序开始。


Q4. 法院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回答:

有助于法院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因素有:

a) 最重要的是孩子的福利; b) 孩子父母的意愿; 和 c) 孩子的意愿,如果能够独立发表意见 3。


Q5. 孩子的最大利益或福利是什么?


回答:

儿童福利问题是“首要考虑因素”,这意味着人们应将其视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4儿童的福利不能仅通过金钱或身体舒适来衡量。

在特定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性别、身心健康;

父母的身心健康;

父母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社会因素,包括孩子是否接触过二手烟,以及是否有虐待儿童的历史;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和情感纽带,以及父母指导孩子的能力;

父母为孩子提供食物、住所、衣服和医疗的能力;

孩子既定的生活方式(学校、家庭、社区、宗教机构);

学校的质量,当其中一位家长希望搬家时尤为重要; 和

父母促进孩子与另一方父母之间健康沟通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6。


Q6. 母亲在离婚期间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监护权吗?


回答:

根据 1976 年 LRA 第 88(3) 条,有一个可推翻的推定,即 7 岁以下儿童与他或她的母亲在一起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婴儿天生在身体上更依赖母亲。

但在决定该推定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通过改变监护权来扰乱儿童生活的不可取性。

如果父亲想要获得七岁以下孩子的监护权,父亲需要证明他的配偶是不称职的母亲。


Q7. 通奸可以成为剥夺父母监护孩子资格的理由吗?


回答:

不。法庭只关心孩子们究竟接触到了什么,以及这是否违背了他们的福利。 通奸,尽管我们的社会不赞成,但其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剥夺母亲监护子女的资格。7 母亲作为丈夫的妻子可能失败了,但这里的问题仍然是她是否失败了 一个母亲对她的孩子。 仅仅是另一个人出现在她的生活中,这本身并不一定对孩子不利。


Q8. 如果我搬出家并将年幼的孩子留在他/她的父亲身边,这是否会影响我获得年幼孩子监护权的机会?


回答:

是的。 尽管存在有利于母亲的推定,考虑到监护权的变更不会打扰孩子的生活,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将监护权授予目前居住在家中的父母。 8基本原则是 应该有提供稳定性的连续性护理。


Q9. 未婚父母是否享有与已婚父母相同的抚养权?


回答:

如果这对夫妇未婚,私生子的母亲表面上将拥有监护权,当出现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将考虑母亲的意愿,但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因素 .9


Q10。 在授予抚养令时,法院会把孩子分开吗?


回答:

是的,如果婚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法院不必将两个或全部交给同一个人监护,而是应独立考虑每个孩子的福利。


Q11. 监护权总是只授予一位父母吗?


回答:

不会。法院判给共同监护权是很常见的。 共同监护权是在哪里,尽管父母一方可能拥有完整的身体条件尽管如此,父母双方必须就任何影响孩子的决定达成一致,例如他们的教育、医疗和精神问题。

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1 外,法院更愿意授予共同监护权:-

i. 父母一方非常不适合养育子女,以至于他或她参与孩子生活的好处远远超过他或她的参与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ii.父母关系为调解及商量尽也不能合作,不合作对子女有害者。


备注

[1] 根据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LRA 1976”)第 88(1) 条,

[2] LRA 1976 第 2 节

[3] LRA 1976 第 88(2) 节

[4] Mahabir Prasad 诉 Mahabir Prasad [1981] CLJ Rep 65

[5] Sean O’ Casey Patterson 诉 Chan Hoong Poh 和 Ors [2011] 3 CLJ 722

[6] Khoo Cheng Nee 诉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

[7] 同上。

[8] RE T(未成年人)[1993] 2 CLJ 652

[9] T v O [1993] 1 MLJ 168

[10] LRA 1976 第 88(4) 节

[11] Tan Sherry v Soo Sheng Fatt [2016] 1 LNS 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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